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民一初字第02105号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吴剑,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周家亮独任审讯,于2015年9月11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泉、李明秋、被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剑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引见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法学,被举报现被告孤僻、不爱与人交换,并时常出现抽搐、神志不清等症状。婚后被告也临时在其父母家居住。被告婚前瞒哄癫痫病病史,婚后临时与原告分居,彼此未能造就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姻关系有名无实,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礼金36600元、黄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黄金戒指一枚)。 董某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门诊病历、南京鼓楼医院病历报告影印件、癫痫病危害的文章与报道复印件、商品房交易合同复印件及相干付款记载复印件。 郑某辩称:被告不赞同离婚。原告不时知道被告患病的情况,法学,被告所患疾病在恋爱前已经康复而且该疾病也不是法律制止结婚的疾病。结婚的彩礼不在法律规则的返还范畴。因被告至今未育,招致原告家庭对被告不满而发生矛盾。被告近期因家庭矛盾缘由及处置任务效果暂住天长,但下班后经常回家,不存在感情不和。 郑某提交的证据有:不动产一致发票复印件两份。 经审理查明:董某与郑某于2012年12月份经人引见相知趣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养子女。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郑某曾有癫痫病史也不时未生养,招致夫妻感情发生隔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理想,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门诊病历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能采信。 本院以为:原、被告经人引见相知趣恋后登记结婚,具备必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现有的矛盾源于双方不足沟通、理解和信赖,夫妻感情并未彻底分裂,仍有和好能够。离婚不是处置夫妻矛盾的惟一路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对婚姻和家庭担任的态度,彼此间多交换、沟通和理解,现有的矛盾是能得以化解的。从保护调和巩固的家庭关系登程,对原告的诉讼申请不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董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讯员 周家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新宇 附:本案实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无关部门停止调停或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停止调停;如感情确已分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景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迫害、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余招致夫妻感情分裂的情景。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