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恢字第47号 央求执行人黄山晏,女,法制,1959年9月17日出世,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王绪华,女,1958年6月3日出世,汉族,住济南市。 央求执行人黄山晏与被执行人王绪华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08)槐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央求复原强迫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问,法学,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恢字第47号案的本次执行顺序。 央求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时,向本院央求执行残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长 宗赤军 执行员 刘昌珉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