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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执行人黄山晏与被执行人王绪华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恢字第47号 央求执行人黄山晏,女,1959年9月17日出世,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王绪华,女,1958年6月3日出世,汉族,住济南市。 央求执行人黄山晏与被执行人王绪华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08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恢字第47号

央求执行黄山晏,女,法制,1959年9月17日出世,汉族,住济南市。

执行人王绪华,女,1958年6月3日出世,汉族,住济南市。

央求执行人黄山晏与被执行人王绪华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08)槐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央求复原强迫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问,法学,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恢字第47号案的本次执行顺序。

央求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时,向本院央求执行残余债权。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长  宗赤军

执行员  刘昌珉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