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88号 原告:朱有志,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钱春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书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朱进寿,职务不详。 被告:沈阿海,男,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朱有志诉被告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安建筑公司)、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阳山坞置业公司)、沈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有志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华勇、被告新安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书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山坞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阿海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