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汪福生与刘新桂、凌晨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屯民一初字第01616号 原告:汪福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储贵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桂,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凌荣华,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屯民一初字第01616号

原告:汪福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储贵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桂,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凌荣华,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罗纲要,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晨红,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福生诉被告刘新桂、凌晨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福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储贵生、被告刘新桂的委托代理人凌荣华、罗纲要、被告凌晨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福生诉称:黄山市东方红影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红影视投资公司)在黄山市屯溪区境内开发黄山植物园·新安江桃花岛综合度假区项目,与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万隆建筑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远洋桃花岛·市政主干道道路工程合同》,之后在上述合同外增加了管网工程。2011年8月8日,双方签订《黄山桃花岛岛内主干道路路基回填及植物园东区土方回填工程合同》,后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了工程量。2011年10月8日,双方签订《黄山植物园·新安江桃花岛综合度假区别墅区二标段土方施工合同》。万隆建筑公司承接上述三项工程后,交由原告及两被告施工,刘新桂提供资金、实物和劳务,原告和凌晨红提供劳务,三人共同管理,合伙完成工程施工。原被告合伙的账目由刘新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下称明清园林建筑公司)代管,由该公司财务凌荣华记账,与该公司账目分开,独立做账。明清园林建筑公司代管凌晨红用于收取合伙工程款的个人银行账户。凌晨红系万隆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联系人,该公司于2011年9月、11月将部分工程款汇入凌晨红个人银行账户,凌晨红于2011年10月5日、11月9日分两次从中取出200044元,用于其在桃花岛购房。上述三项工程未办理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审计,如今工程早已完工,但两被告利用优势,拒不清理合伙的投入、支出和债务,拒不结算剩余工程款,拒不分配盈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在黄山桃花岛市政主干道道路工程、别墅区二标段土方施工工程、岛内主干道路路基回填及植物园东区土方回填工程的施工中存在个人合伙关系;2、依法对上述合伙事务进行清算;3、依法分配合伙盈余;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