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荔法执字第592号 被执行人:黄忠平 本院在执行荔浦县中盛小额存款股份有限公司央求执行荔浦华鑫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黄忠平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4)荔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蒋宇循 审讯员 冯瑞明 审讯员 金惠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学,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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