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345号 法定代表人黄兢雄。 法定代表人刘莉。 被执行人李伏南。 被执行人刘莉。 被执行人刘国兴。 被执行人浏阳市圣丽亚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奇敏。 被执行人陈奇敏。 被执行人沈新辉。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浏阳市恒丰小额存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伏南、刘莉、刘国兴、浏阳市圣丽亚木业有限公司、陈奇敏、沈新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浏民初字第4576号民事调停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学,责令被执行人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法制,但被执行人未予实行。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李伏南、刘莉、刘国兴、浏阳市圣丽亚木业有限公司、陈奇敏、沈新辉、银行贷款人民币1425640元(迟延实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许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