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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法院审结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后的首例小额诉讼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1月17日电(见习记者 林平 通讯员 范静)记者近日获悉,北京朝阳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成功审结了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以后该院第一例劳动争议小额诉讼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及时有效地进行案件审理并化解纠纷,这一举措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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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1月17日电(见习记者 林平 通讯员 范静)记者近日获悉,北京朝阳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成功审结了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以后该院第一例劳动争议小额诉讼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及时有效地进行案件审理并化解纠纷,这一举措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认可。”该院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据悉,该案原告为北京突玛丽斯新疆餐厅,被告为员工王某。被告曾以原告未按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700余元。原告以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要求不予支付上述款项为由诉至法院。

  经初步审查,法院认为该案在形式上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案件受理后,审判组了解到被告居住较远且工作较忙,故以电话形式口头告知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开庭时间和地点。庭审当日,原、被告均准时到庭。

  经审理,原、被告劳动关系清楚,双方仅对被告的休息日加班费是否已实际支付产生争议,在实质上亦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宣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送达了《小额诉讼须知》,并就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实行一审终审等情况着重进行了释明。后被告表示因仲裁金额不多,其亦不想因诉讼案件耽误工作,故自愿放弃仲裁裁决的事项,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承办人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调解书对于双方并无争议的事项进行了简化。

  据了解,该案立案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审结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该院工作人员表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朝阳法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及时组建专门审判组负责劳动争议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