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58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 被告:莱州市文化东路乐友孕婴用品店。住所地:莱州市文化路(金丰苑)。 经营者:李焦。 委托代理人:林楠,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文化东路乐友孕婴用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莱州市文化东路乐友孕婴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 兰 陪审员 王新利 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