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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琳琳屋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526号 央求执行人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琳琳,女,1979年10月31日出世,汉族,住济南市 央求执行人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526号

央求执行人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制,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琳琳,女,1979年10月31日出世,汉族,住济南市

央求执行人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琳琳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法学,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问,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526号案的本次执行顺序。

央求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时,向本院央求执行残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长  宗赤军

执行员  刘昌珉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