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365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儿童医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盖中涛,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朋杰,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霞,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儿童医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