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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342号 原告杨某,女,1984年1月9日出世,汉族。 被告周某,男,1981年6月10日出世,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342号

原告杨某,女,1984年1月9日出世,法学,汉族。

被告周某法学,男,1981年6月10日出世,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累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