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262号 央求执行人xx,女,19xx年x月x日出世,汉族,集体工商户,法学,住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99-1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9312110029。 被执行人xx,男,19xx年x月x日出世,满族,集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太和区亮营园2-2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8712013612。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央求执行人xx于2015年10月10日撤销执行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刘 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