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530-1号 央求执行人王仲谋。 被执行人王竹华。 被执行人周金华。 被执行人张建中。 被执行人曾现龙。 被执行人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竹华。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王仲谋与被执行人王竹华、周金华、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张建中、曾现龙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竹华、周金华、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张建中、曾现龙财富被其余法院交叉查封,需求协调停决,长期无奈处理。央求执行人王仲谋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余有效的执行线索,法学,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浏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