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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锦州市新XX屋宇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257号 原告张XX,女,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房雅杰,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新XX屋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257号

原告张XX,女,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房雅杰,法制,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新XX屋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初洪武,法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颖,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菡婷,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锦州市新XX屋宇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被迫撤回起诉,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由原告张XX累赘。

审 判 长  贺 华

代理审讯员  朱丽娇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