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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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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繁与王宝丽、代建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535号 原告刘彬繁。 委托代理人周小学。 被告王宝丽。 被告代建州。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繁诉被告王宝丽、代建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535号

原告刘彬繁。

委托代理人周小学。

被告王宝丽。

被告代建州。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繁诉被告王宝丽、代建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雨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盼盼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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