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14号 央求人崔某某,女,1962年11月14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210702196211140028 被央求人黄某某,女,1933年11月13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身份证号210702193311130026 本院在审理央求人崔某某要求宣告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一案中,央求人崔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央求。 本院以为,央求人所提出的撤回央求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准许央求人崔某某撤回要求宣告黄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之央求。 代理审讯员 黄 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