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殷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住河南省新乡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干警抓获,2014年8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晋晓,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杜晋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因某A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能够为本单位职工的退伍子女安排工作。2009年,王某某以能够给李某某儿予李某甲办理当兵退伍手续并安排到某B公司工作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9万元。2010年,王某某交给李某甲一本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和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之后也未能给李某甲安排任何工作。经查,李某甲的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和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及上面的印章均系伪造。 2、2010年,王某某与范某某合谋后,由范某某负责联系人,王某某负责做假退伍兵手续,以某B公司职工子女不用到部队服役就能办理退伍士兵手续并安排到某B公司工作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之后两人又以同样方式骗取常某某现金10万元,王某甲现金11.5万元,翟某某现金10万元,张某某11.5万元,韩某某10万元。2012年,范某某先后交给常某某女儿常某某、王某甲儿子王某某、翟某某女儿杨某、张某某儿子张某甲、韩某某女儿何某某五人每人一本由王某某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两人收到钱后,一直未将王某某等人子女安排到某B公司工作,范某某之后陆续退给常某某2.5万元,王某甲3万元,韩某某4.5万元。经查,常某某等五人的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及上面的印章均系伪造。安阳市民政局也未收到被害人子女退伍档案。 3、2013年,王某某以能将王某丙儿子石某某安排到新乡市铁路局工作为由,骗取王某丙现金8万元;以能将宋某某安排到新乡市第二十二研究所工作为由,骗取宋某某家人现金10.5万元,后通过李某丁还宋某某家人现金3万元;王某某以能将陈某某安排到郑州电视台工作为由,骗取陈某某家人现金9万元。王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也未用于给三人安排任何工作。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1.书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行政介绍信、收款条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午、范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丙等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指控的第1起、第3起事实不属于诈骗;指控的第2起事实中没有参与何某某、张某甲的诈骗。 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李某甲之父明知李某甲没有通过正规程序当兵,存在过错。后通过被告人将李某甲送到了部队,的事实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2.指控的第2起犯罪事实中,王某某没有给何某某、张某甲办过假档案,没有收过二人有关的钱。其他人全是范某某找到、接触被害人并收取财物。范某某、王某某供述,案发前王某某曾经退还给范某某6、7万元,犯罪数额应当扣除何某某、张某甲的犯罪款项、王某某退还给范某某以及范某某退还给被害人的款项。被害人存在过错;3.指控的第3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部分还款、制定还款计划,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介绍人李某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1.因某A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B公司)能够为本单位职工的退伍子女安排工作。2009年,王某某以能够给李某某儿予李某甲办理当兵退伍手续并安排到某B公司工作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9万元。2010年,王某某交给李某甲一本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和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之后也未能给李某甲安排任何工作。经查,李某甲的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和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及上面的印章均系伪造。 2.2010年,王某某与范某某合谋后,由范某某负责联系人,王某某负责做假退伍兵手续,以某B公司职工子女不用到部队服役就能办理退伍士兵手续并安排到某B公司工作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常某某现金10万元、王某甲现金11.5万元、翟某某现金10万元。2012年,范某某先后交给常某某女儿常某某、王某甲儿子王某某、翟某某女儿杨某三人每人一本由王某某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两人收到钱后,一直未将王某某的女儿贾某某、常某某女儿常某某、王某甲儿子王某某、翟某某女儿杨某安排到某B公司工作。之后,范某某陆续退给常某某2.5万元,王某甲3万元。直至案发,王某某伙同范某某诈骗王某某13万元、常某某现金7.5万元、王某甲现金8.5万元、翟某某10万元未还。经查,常某某等三人的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及上面的印章均系伪造。安阳市民政局也未收到被害人子女退伍档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范某某追缴部分赃款,分别退赔王某某2414元、退赔常某某1392元、退赔王某甲1578元、退赔翟某某186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殷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7586元、常某某人民币73608元、王某甲人民币83422元、翟某某人民币98140元、张某某人民币112865元、韩某某人民币53979元;三、作案工具何某某、杨某、张某甲、常某某、王某某的假士官退出现役证、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号为410504196807262013的范某某的假身份证予以没收。 3.2013年,王某某通过李某午,以能将王某丙儿子石某某安排到新乡市铁路局工作为由,骗取王某丙现金8万元,后李某午代为退款1万元,剩余7万元未还;王某某通过李某午,以能将宋某某安排到新乡市第二十二研究所工作为由,骗取宋某某家人现金10.5万元,后通过李某丁还宋某某家人现金3万元,直至案发,剩余7.5万元未还;王某某通过李某午,以能将陈某某安排到郑州电视台工作为由,骗取陈某某家人现金9万元。王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未用于给三人安排任何工作。 另查明,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于2014年8月12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