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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914号 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75年生,新宁县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生,新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914号

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75年生,新宁县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生,新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梁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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