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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人徐某某央求被央求人王某某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才干一案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11号 央求人徐某某,男,1959年6月23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人徐某某要求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一案,本院依法停止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央求人王某某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11号

央求人某某,男,法制,1959年6月23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人某某要求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一案,本院依法停止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央求人王某某,女,1932年4月19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央求人徐某某诉称,被央求人王某某系其母亲,王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发病住院,辽宁医学院隶属第一医院诊断为:脑干病变、多发性脑梗塞、颈部血管狭窄斑块构成。2012年7月8日入院至今,王某某日常不能问答,无表白才干,认知力丢失。2015年7月29日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核心作出鉴定:王某某患脑血管病重度脑萎缩,目前属无民事行为才干者。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央求,法学,申请宣告被央求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

经审查,央求人徐某某系被央求人王某某长子。被央求人王某某共有五名婚生子女,区分为长子徐某某、次子徐某甲、长女徐某乙、次女徐某丙、三女徐某丁。被央求人王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7月8日在辽宁医学院隶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干病变、多发性脑梗塞、颈部血管狭窄并斑块构成。2015年7月30日锦州辽希司法鉴定核心作出辽希司鉴核心(2015)伤鉴字第498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某某患脑血管病重度脑萎缩,目前属于无民事行为才干者。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效果的意见(试行)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

本裁决为终审讯决。

代理审讯员  任桂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