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16号 央求人刘某某,女,1939年6月10日出世,籍贯辽宁省锦县,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央求人王某某,男,1940年1月7日出世,籍贯辽宁省锦县,汉族,退休工人,法学,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央求人之女),职员,法学,住锦州市古塔区。 央求人刘某某要求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一案,本院依法停止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央求人刘某某称,我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央求人王某某2003年4月患有脑血栓出院治疗,现患病多年,并已脑萎缩。经锦州市辽希司法鉴定核心出具的辽希司鉴核心鉴定,丢失了民事行为才干,故央求人向法院央求宣告被央求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 经审查,央求人与被央求人系夫妻关系央求人与被央求人共有四名婚生子女。长女王乙、次女王丙、三女王甲、长子王丁。被央求人王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在锦州市太和区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栓塞、高血压病、冠心病,2015年9月16日经锦州市辽希司法鉴定核心以辽希司鉴核心(2015)伤鉴字第5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患脑血管病多年,现聪慧状属于无民事行为才干者。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