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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人刘某某要求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16号 央求人刘某某,女,1939年6月10日出世,籍贯辽宁省锦县,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央求人王某某,男,1940年1月7日出世,籍贯辽宁省锦县,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16号

央求人某某,女,1939年6月10日出世,籍贯辽宁省锦县,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央求人王某某,男,1940年1月7日出世,籍贯辽宁省锦县,汉族,退休工人,法学,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央求人之女),职员,法学,住锦州市古塔区。

央求人刘某某要求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一案,本院依法停止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央求人刘某某称,我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央求人王某某2003年4月患有脑血栓出院治疗,现患病多年,并已脑萎缩。经锦州市辽希司法鉴定核心出具的辽希司鉴核心鉴定,丢失了民事行为才干,故央求人向法院央求宣告被央求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

经审查,央求人与被央求人系夫妻关系央求人与被央求人共有四名婚生子女。长女王乙、次女王丙、三女王甲、长子王丁。被央求人王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在锦州市太和区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栓塞、高血压病、冠心病,2015年9月16日经锦州市辽希司法鉴定核心以辽希司鉴核心(2015)伤鉴字第5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患脑血管病多年,现聪慧状属于无民事行为才干者。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