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州行执申字第00029号 陈金友: 你与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和方案生养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和方案生养委员会作出征决字(2012)2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未能被动全副实行,权益人韩强已向本院央求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法制,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实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副工作,并承担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实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迫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 账号:208012015035 联络人:曹培军书记员:郭力 联络电话:0558-2552988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