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696号 法定代理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万强强。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法学,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原告王某甲央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王某甲累赘。 代理审讯员 张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