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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万强强。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认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某甲

法定代理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万强强。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法学,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原告王某甲央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王某甲累赘。

代理审讯员  张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