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199号 本院2015年9月8日对原告关某某与被告锦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裁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法学,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裁决书第1页倒数第三行“车号为辽G10505”应为“车号为辽G10506”;第2页正数第16行“锦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切的辽G10505号大润发公用线车”应为“锦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切的辽G10506号大润发公用线车”。 代理审讯员 姚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