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诉保字第00005号 申请人:田化英,女,1948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高成峰,系田化英儿子。 被申请人: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马良华。 被申请人:解林,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申请人田化英因与被申请人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解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皖S某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的皖S某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郑华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某处(城关)的房屋(怀房改字第某号)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玉芹 代理审判员 刘喜乐 代理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缪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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