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0147号 央求执行人田培军,男。 被执行人田山峰,男。 田培军与田山峰刑事附带民事抵偿一案,经丹凤县人民法院(2012)丹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裁决:由田山峰抵偿田培军医疗等合计840946.12元,扣除已给付95000元,残余745946.12元,限田山峰于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裁决生效后,田培军于2015年5月28日向我院央求司法救助1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2013年已执行1490元(田培军已领取),2013年、2014年田培军区分领取司法救助基金1万元,法学,民政贴补1万元和信访疑问资金5万元,实践到位141490元。同时查明:田培军系残疾人且身材多病,家庭生存艰巨,法学,无经济起源,被执行人田山峰在监狱服刑,家庭无收入,无可供执行财富,央求执行人田培军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田山峰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及线索,现央求人田培军申请司法救助1万元,该笔款项亦实践到位,田培军已于2015年8月3日领取,同时已领取信访基金5万元。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2)丹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唐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