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初字第1381号 原告李洪生,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 委托代理人毛东林,男。 委托代理人张承方,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生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生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 李 智 代理审判员 饶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