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为全,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于漳州市龙文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因盗窃于2008年8月2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4月29日被抓获、30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为全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王为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2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为全窜到长泰县武安镇龙鑫花园快乐源美容院门边的巷子里,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将戴某乙的闽E×××××黑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撬开并盗走。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20元。 2、2015年2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为全窜到长泰县县医院大门口,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将邱某的无牌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架号为LWBTCG1H371054467,发动机号为07F10260)撬开,骑着该摩托车溜到下坡处一店面旁边的巷子里藏匿。该摩托车现已被邱某找回。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66元。 3、2015年2月1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为全窜到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新华都超市门口,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将戴某甲的无牌银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架号LWBTCG1F481010154,发动机号08E03466)撬开并盗走。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45元。 4、2015年2月15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王为全窜到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建设南路浪潮百货(现羽乔超市)门口,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将王某丙的闽E×××××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撬开并盗走。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60元。 5、2015年2月1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王为全窜到长泰县武安镇圆池旁中桥通信门口,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将柯某的闽E×××××银灰色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的电门锁撬开并盗走。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04元。 6、2015年3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为全窜到长泰县兴泰开发区新华都超市门口,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将叶某的闽E×××××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的电门锁撬开并盗走。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35元。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王为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