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新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5年3月6日出世,汉族,初中文明,住四川省珙县。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辨别局刑事扣留,同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管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原红旗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与袁某某、谢某等人系冤家关系。2015年1月时期,徐某某在其位于成都高新区**的租住房内,多次容留袁某某、谢某以及“强哥”(情况不详)等人吸食毒品。 2015年2月15日0时许,徐某某与袁某某饮酒后,在上述小区附近发作口角、抓扯,现场大众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将徐某某、袁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考查解决。在此时期,徐某某公安机关交代曾容留袁某某、谢某等人在上述屋宇多次吸食毒品。 上述理想,被告人徐某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挡获通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分决议书,证人袁某某、谢某等人的证言,搜寻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徐某某提供场合供他人吸食毒品两次以上,其行为已造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反对。本院量刑时主要思考:1、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是自首,依法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2、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法学,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讯员 谢纲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佳 速录书记员 张余杰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法学,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