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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安一与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桓民初字第1556号 原告:毕安一,男,1955年1月8日出世,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前七村。 法定代表人:田晓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安一诉被告山东万鑫轮
    

山东省桓台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桓民初字第1556号

原告:毕安一,男,1955年1月8日出世,汉族,法学,住桓台县。

被告: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前七村。

法定代表人:田晓亮,法制,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安一诉被告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原告的央求合乎无关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安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毕安一累赘。

审讯员  田召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