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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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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与马鞍山景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12号 原告:陈洁,女。 委托代理人:姜燕燕。 委托代理人:王熙城。 被告:马鞍山景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爱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洁与被告马鞍山景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12号

原告:陈洁,女。

委托代理人:姜燕燕。

委托代理人:王熙城。

被告:马鞍山景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爱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洁与被告马鞍山景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秀装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熙城、被告景秀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爱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洁诉称:2013年9月7日,其将位于当涂县姑孰镇姑孰路772、774、776、778、780号房屋出租给景秀装饰公司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按年缴纳租金22000元,若恶意拖欠或不支付到期租金,其有权经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其交付房屋,景秀装饰公司支付了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的租金。现约定的租金给付期限已届满,经多次口头、书面向景秀装饰公司催要租金未果,故诉请判令1.解除其与景秀装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2.景秀装饰公司返还租赁房屋,3.景秀装饰公司给付其租金9165元(1833元/月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并按1833元/月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的违约损失。

陈洁提交如下证据:一、其身份证复印件、全国企业信息单一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事项;二、租赁合同一份,证明景秀装饰公司承租其房屋,景秀装饰公司承诺按年支付租金22000元,租期五年,约定景秀装饰公司拖欠或不支付租金,其可以解除合同;三、房地产权证,证明其系涉案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四、解除合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邮政EMS清单一份及投递明细一份,证明其已通知景秀装饰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景秀装饰公司也已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景秀装饰公司辩称:对陈洁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因陈洁尚欠其装饰装修工程款约10万元,而陈洁又不愿与其结算,故未支付2014年11月起的租赁费;已记不清双方约定的给付租金的期限。如果陈洁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则应当支付其尚欠的工程款及承租房屋后的装修费,另其迁徙该址投入了广告宣传,如果解除合同,其要另行投入广告宣传,因此,如果解除租赁合同陈洁应支付其广告费8万元,如果陈洁满足其上述要求则同意返还房屋。

景秀装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海外海50号、52号、78号楼决算书复印件各一份,启林苑(系陈洁公司办公场所)工程量决算书复印件,证明陈洁欠其工程款没有支付。

当事人质证意见:景秀装饰公司认为未收到证据四解除合同通知书,对其余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陈洁认为景秀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已记不清景秀装饰公司是否承揽了海外海、启林苑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

本院认证意见:陈洁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景秀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