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164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9XXXXXX 被告洛阳多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沙厂南路30号院4幢9-301。 法定代表人夔平川, 被告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4号13层1307号。 法定代表人丁阳秦某某诉被告洛阳多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丽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子涵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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