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294号 被执行人刘运涛。 被执行人刘泰佳(曾用名刘代加)。 李建与刘泰佳、刘运涛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浏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学,法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泰佳、刘运涛临时外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富,且央求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浏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