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485-1号 申请执行人孔新。 被执行人凌仕明。 被执行人陈春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新与被执行人凌仕明、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凌仕明、陈春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4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