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771号 申请执行人陶维雄。 被执行人刘运玉。 被执行人邹春华。 陶维雄与刘运玉、邹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浏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运玉、邹春华生意亏损,已濒临破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浏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