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793号 央求执行人施先林。 法定代表人柳亮明。 施先林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休息争议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制,法学,责令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实行给付休息争议款22911元,但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有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贷款2291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员 廖志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