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合肥10月14日电 见习记者范天娇 今天,造成27死1伤的安徽淮南“8.19”东方煤矿爆炸事故直接责任人之一,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受审。 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境内,1997年12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2006年9月14日,淮南市国土局同意东方煤矿扩大资源范围增加C组煤层开采上限-250M,下限-370M。2008年,经安徽省经信委复函批复,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提升到9万吨/年。 记者了解到,东方煤矿原隶属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属于区办集体企业,后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2008年6月,东方煤矿全部资产转让给缪春道(另案处理)等3人。缪春道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缪敬道(另案处理)为煤矿经营副矿长、实际控制人。案发前,于清泉为该煤矿矿长,负责矿内全面工作,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009年底,东方煤矿原总工程师告诉缪春道与于清泉,在煤矿合法采掘区域下-520米标高处有原谢二矿遗留的C13槽煤煤柱,煤质较好。2010年9月,经缪春道同意,于清泉等人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并通过开掘暗道、使用假图纸、假资料、设置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等手段,蓄意隐瞒煤矿越界开采国家煤炭资源行为,逃避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公诉机关指控,于清泉在越界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越界开采区域生产现场管理混乱,通风管理、瓦斯浓度监控和放炮操作均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越界开采区域不安装瓦斯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等设备。-530米C13回煤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违规对瓦斯浓度实行放限管理。越界开采区域随意布置炮眼、填装药量,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安设人员定位系统,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形同虚设。 2014年6月30日,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全市小煤矿自7月1日起汛期停产。于清泉接到停产通知并汇报后,继续组织越界开采区域偷偷生产。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东方煤矿越界开采区域-530米C13回煤工作面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未进行瓦斯抽采,采用“以掘代采”的采煤方法,且通风能力不足,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导致瓦斯聚集,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引发瓦斯爆炸,致使27名井下作业人员死亡,1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110500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就在公安部门根据防汛抗旱要求,将煤矿的正规材料库封存后,于清泉为了非法生产需要炸药,决定揭开封条,并拿取炸药、雷管,安排李朝刚(另案处理)送至临时存储点。至案发之日,李朝刚将剩余炸药、雷管送回炸药库,并伪造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