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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等诉长沙市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637-1号 央求执行人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兴辉。 央求执行人周德运。 被执行人长沙市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文灿。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637-1号

央求执行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兴辉。

央求执行人周德运。

被执行人长沙市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文灿。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浏民初字第4407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法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贷款1000000元(迟延实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许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富。

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法学,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