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008号 被执行人王坤喜。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王坤喜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坤喜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143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