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波与王坤喜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008号 央求执行人刘波。 被执行人王坤喜。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王坤喜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坤喜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按照《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008号

央求执行刘波

执行人王坤喜。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王坤喜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坤喜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143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