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恢字第01082号 央求执行人胡景彪。 胡景彪与陈建萍合伙协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浏民初字第3917号民事裁决书,法制,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建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萍实行给付合伙协定纠纷款122339元,但被执行人陈建萍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建萍有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陈建萍银行贷款1223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