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323-4号 原告郭雪宾。 被告刘波。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雪宾诉被告刘波、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告刘波驾驶的小型客车。现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6年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波驾驶的小型客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宋允忠 审 判 员 刘长永 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傅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