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103号 被执行人刘新圣。 被执行人胡本贵。 钟国志与刘新圣、胡本贵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裁决书,法制,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新圣、胡本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新圣、胡本贵实行给付纠纷款工作,但被执行人刘新圣、胡本贵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圣、胡本贵有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新圣、胡本贵银行贷款61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员 陈正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