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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国志与刘新圣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103号 央求执行人钟国志。 被执行人刘新圣。 被执行人胡本贵。 钟国志与刘新圣、胡本贵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103号

央求执行人钟国志

执行人刘新圣。

被执行人胡本贵。

国志与刘新圣、胡本贵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裁决书,法制,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新圣、胡本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新圣、胡本贵实行给付纠纷款工作,但被执行人刘新圣、胡本贵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圣、胡本贵有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新圣、胡本贵银行贷款61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员  陈正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