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吴昌建。 委托代理人丁章仕,资阳市雁江区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红。 被告蒋国志。 被告阳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林路55号、57号、59号。 法定代表人钟家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维彬,资阳市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建诉被告蒋国志、阳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昌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吴昌建负担。 审判员 李月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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