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1721号 申请执行人高连仕与被执行人高庭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4)延民初字第02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高庭林返还高连仕人民币三万七仟五百五十二元四角。因被执行人高庭林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高连仕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庭林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高庭林先履行一万元,自二O一五年九月起每月给付高连仕三千元,至履行完毕为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延民初字第027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彭建民审判员唐晓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