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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金牛印花材料厂与钱晓飞交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尚执字第00264号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金牛印花材料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毛桥村。 投资人周二官,厂长。 委托代理人桑国风,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钱晓飞。 常熟市金牛印花材料厂与钱晓飞交易合同合同纠纷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5)熟尚字第00264号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金牛印花材料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毛桥村。

投资人周二官,厂长。

委托代理人桑国风,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钱晓飞。

常熟市金牛印花材料厂与钱晓飞交易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尚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裁决已经发作法律效能,依据上述裁决:“被告钱晓飞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金牛印花材料厂货款人民币68910元。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法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3元,布告费人民币610元,算计诉讼费人民币2133元,由被告钱晓飞累赘(原告赞同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间接支付,法制,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钱晓飞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常熟市金牛印花材料厂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为71043元。

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活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实行。经向相干银行查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贷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屋宇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治理所查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查明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执行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在本次执行顺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贷款,也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3)熟尚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裁决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央求书及副本一式叁份,向本院央求异议。

审 判 长  浦小宝

审 判 员  曾昊清

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秋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