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23号 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雷霆汽车保护效劳部,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勤丰路21号。 担任人郭良杰。 被告常熟市长三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深圳路81号星都家园17幢110。 法定代表人顾杏花,法制,总经理。 被告金正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雷霆汽车保护效劳部诉被告常熟市长三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金正兴修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雷霆汽车保护效劳部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动撤诉解决。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顾全费86元,算计111元由原告常熟市雷霆汽车保护效劳部累赘。 审讯员 谢蓉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