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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执字第00260号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罗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凤鸣,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执字第00260号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罗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凤鸣,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奚斐颢,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黄显光,该公司董事长。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154号民事调停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央求执行人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0万元及守约金55万元,算计535万元,由被执行人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实行,款由被执行人汇付法院后转交央求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央求执行人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32500元,由被执行人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实行,余款央求执行人被迫坚持。款由被执行人汇付法院后转交央求执行人。三、双方当事人分歧赞同本调停协定自双方在调停协定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备法律效能。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194元,财富顾全费5000元,两项算计30194元,由被执行人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累赘。被执行人累赘的诉讼费用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前间接支付给央求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法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富停止了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贷款等可供执行财富。本案未执行到位5512694元。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154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法学,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央求书及副本一式七份,向本院央求异议。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审讯员  唐慕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陶 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