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同民初字第961号 原告马某某,男,法制,生于1988年10月20日,回族,农民,小学文明,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告马某甲,女,23岁,回族,农民,小学文明,住址同上。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2015年10月9日两次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马某甲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而列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4年农历11月29日,我与被告经人引见由父母包办举办婚礼后同居生存,且我依照回族习俗给被告送彩礼2万元。同居时期,被告明白示意不愿与我独特生存。2015年农历1月17日,被告私自离家出奔,后被被告的姐姐送回。2015年农历1月29日,被告与我发作争论后,被告父亲到原告家中劝原、被告继续好好独特生存,被告岂但不听,反而在被告父亲回家时跟着轿车跑,为防止发作不测,我报了案,被告在派出所做完出现不测自己担任的笔录后随父亲回到家。现我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我的彩礼2万元,抵偿定亲的花费、租车费等费用7740元。 被告马某甲虽未到庭加入诉讼,但在庭前接受考查时辩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因我无生养才干,原告带我到银川反省,确诊我无生养才干后,不愿与我继续生存,把我送到派出所,我父亲不让我回娘家,我在外流浪了几个月,后被父亲找到带回家。原告给我送了3万元“卡比热”(彩礼),婚礼当天,法学,原告父亲把3万元给我,我把钱交给我父亲,我父亲当着众人的面,把钱退还原告父亲。原告只给我送了50克黄金首饰,原告让我分开家时将黄金首饰全副拿走。 原告补充陈述,同居后,被告说自己没有生养才干,我和被告去银川给被告查病,后确诊被告无生养才干,从银川回来后第6天末尾,我与被告末尾发作矛盾。我给被告送彩礼3万元,被告退还0.5万元,我又给被告送“卡比热”(彩礼)2万元,被告父亲间接退给咱们了,还给被告送黄金首饰53克,送金手镯1只、金耳环1对、金戒指1枚,黄金首饰各样详细多少克,我遗记了,现黄金首饰全在我家。 原告马某某央求证人马某乙出庭作证。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原告给被告送彩礼2.5万元,买衣服钱和租车费花去2470元。 本院认证如下:证人马某乙的证言与原、被告的陈述均不分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11月29日,原、被告经人引见由父母包办举办婚礼后末尾同居生存。同居后,原、被告独特到银川给被告看病,后确诊被告无生养才干,从银川回来后,原、被告末尾发作矛盾。原告给被告送彩礼3万元,送黄金首饰53克(金手镯1只、金耳环1对、金戒指1枚,黄金首饰现均由原告保存)。2015年农历1月29日,原、被告再次发作矛盾,被告返还娘家居住至今,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以为,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存,婚后亦未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维护。彩礼是指一方依照习俗给付对方必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不只包含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关系时由男方给予女方的礼金,也包含给予女方的珍贵金银首饰等物品。本案所涉金首饰是以缔结婚姻为目标的附条件的赠与,并非无偿赠与,应仍属于彩礼的领域。根据本案实践,原、被告已同居生存了一段时间,应酌情返还彩礼。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余损失7740元,因其属于结婚的反常开销,不应由被告承担,故本院不予反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存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甲受赠的黄金首饰金手镯1只、金耳环1对、金戒指1枚(共53克),归原告马某某一切; 二、采纳原告马某某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汉武 审 判 员 马彦鹏 代理审讯员 海 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戈辉 本案实用的法律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因同居时期财富宰割或许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设查明属于以上情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反对:(一)双方未操持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操持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独特生存的;(三)婚前给付并招致给付人生存艰巨的。实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履行法律监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