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16号 原告闻财。 被告李兆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财与被告李兆平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制,法学,原告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累赘。 代理审讯员 赵 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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