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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与张兴亮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环非诉行执字第00006号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环境维护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顾玉芬,局长。 委托代理人屠丽明,该局任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法晓红,该局任务人员。 被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环非诉行执字第00006号

央求执行常熟市环境维护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顾玉芬,局长。

委托代理人屠丽明,该局任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法晓红,该局任务人员。

执行张兴亮。

常熟市环境维护局与张兴亮环境维护治理行政处分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熟环非诉行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作法律效能。依该裁定,常熟市环境维护局作出的常环行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中张兴亮未实行罚款人民币56000元及加处分款人民币56000元,以及责令张兴亮中止擅上名目标消费的央求,本院准予强迫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本院经过网络查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不便执行的银行贷款。向常熟市房产治理处查问,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兴亮可供执行的屋宇。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治理所查问,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兴亮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法学,因未发现上述车辆着落,故本案目前暂无奈处理,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余车辆。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12000元。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说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本次执行顺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考查,除上述暂无奈处理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环非诉行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央求书及副本一式二份,法制,向本院央求异议。

审 判 长  钱俊华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审讯员  邱振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