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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世荣与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世荣。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王家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申宏。 被上诉人(一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世荣。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王家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申宏。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肖代芬。

上诉人李世荣因诉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3)綦法行初字第0012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世荣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世荣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世荣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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