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世荣。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王家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申宏。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肖代芬。 上诉人李世荣因诉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3)綦法行初字第0012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世荣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世荣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世荣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辉 |